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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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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2-05-2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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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履職指引》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

法律規(guī)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12 項職責,分別是: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 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9.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10. 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yè)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jiān)督。

11. 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guī)定。

12. 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根據《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的通知   魯安辦發(fā)〔2021〕50號》文件,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如下: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jiān)、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并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研究和審查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xié)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yè)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jiān)督;

(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guī)定;

(八)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負責管控重大風險,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jiān)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單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y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

(十)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屬于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檢查一次;

(十一)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十二)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三)加強本單位動火作業(yè)、臨時用電作業(yè)、受限空間(有限空間)作業(yè)、高空作業(yè)、盲板抽堵作業(yè)、吊裝作業(yè)、動土作業(yè)、斷路作業(yè)、設備檢修等特殊作業(yè)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

(十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十六)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xiàn)場帶班制度,屬于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一)不正確履職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3.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的。

4.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zhí)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xiàn)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二)拒不執(zhí)行隱患整改所承擔的強制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zhí)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xiàn)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三)主要負責人事前不履職承擔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zhí)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的。

(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3.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五)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 】22號)要求,企業(y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傷或一百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可以下列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1. 重大責任事故罪;2.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3.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4.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5. 危險物品肇事罪;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7.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8. 消防責任事故罪;9.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10. 其他的安全生產犯罪??膳刑幦暌韵掠衅谕叫?,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所應承擔的資格禁入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其他聯(lián)合懲戒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 黑名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lián)合懲戒,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嚴格限制,其單位集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自否決情形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表彰獎勵,不得提名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不得推薦擔任其他社會職務。

(一)因風險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或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導致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重大敏感時期內發(fā)生較大影響的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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