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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55
發(fā)表時間:2023-06-16 12:23
  • 文  號:魯應急發(fā)〔2023〕5號

  • 成文日期:2023-06-16

  • 文件編號:SDPR-2023-0370001

  • 發(fā)布日期:2023-06-16

  • 有 效 性 :有效

  • 標  題: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安委會,各有關企業(yè)(單位):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6月16日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實施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xié)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yè)、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xié)調、動態(tài)管理、服務救援的原則。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guī)、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guī)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或者論證,評審或論證應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結合風險分析、應急資源情況等,認真核實預案與現場實際是否相符。

第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生產經營單位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 9011-2019),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tài)優(yōu)化和科學規(guī)范管理。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yè)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但須有本單位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二章??政府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風險辨識評估、案例研究、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法依規(guī)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種或不同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制定應對本部門(行業(yè)、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結合實際,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組織指揮、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審定后,應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印發(fā)實施,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定,以部門名義印發(fā)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本行業(yè)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qū)、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演練記錄、演練總結報告、應急預案等材料,對演練進行全面評估,并形成演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可對應急演練準備、應急響應、資源調用、應急處置等內容進行簡要總結分析。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fā)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fā)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實用性負責。其他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guī)模和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特點,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并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二)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三)編制應急預案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危險性分析情況;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六)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與其他應急預案內容可相互銜接;

(七)根據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fā)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guī)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不同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guī)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且包含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信息、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lián)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guī)定數量(參照《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版)》,下同)的單位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F場處置方案應當規(guī)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含粉塵涉爆、涉氨制冷企業(yè)),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guī)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lián)絡人員和聯(lián)系方式,便于從業(yè)人員攜帶或查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應急響應程序,結合實際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模擬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過程,逐步分析討論形成記錄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并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yè),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經營企業(yè)和中型規(guī)模(含)以上(企業(yè)分類和規(guī)模劃分執(zhí)行《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 4754-2017)和國家統(tǒng)計局《統(tǒng)計上大中小微企業(yè)劃分辦法(2017)》,下同)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且應熟悉所評審企業(yè)行業(yè)特點。參加評審的專家人數不少于3人,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評審書面紀要應包括評審時間、地點、參會單位和人員;應急預案編制說明;評審專家書面評審意見(簽名)及評審結論、評審專家相關資料等,并應附評審現場照片。

評審人員有以下情形,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應當回避:

(一)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二)參與編制所評審應急預案的或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編制人員同屬一個工作單位的;

(三)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論證,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員工等參加,必要時可聘請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形成論證結論,并對論證結果負責。

論證意見應包括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論證結論(簽名)、論證人員相關資料,并應附論證現場照片。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編制工作小組根據評審(論證)意見修改(修訂),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實施,向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公布,并及時發(fā)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yè),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經營企業(yè),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煤礦、道路運輸(不含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爆竹除外)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所屬行業(yè)、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屬于中央企業(yè)所屬二級單位或者省管企業(yè)總部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并抄送省應急管理部門;屬于中央企業(yè)所屬三級單位或者省管企業(yè)所屬二級單位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屬于中央企業(yè)所屬四級及以下單位或者省管企業(yè)所屬三級及以下單位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qū)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yè)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qū)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jiān)管機構。

煤礦企業(yè)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附件1);

(二)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書面紀要(論證)材料;

(三)應急預案文本或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件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如果遺失、破損等情況需要補辦,生產經營單位到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有備案要求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所屬行業(yè)領域有關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抄送登記表》(附件3)。

受理備案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對演練實施情況留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guī)范》(AQ/T 9007-2019),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要提前進行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guī)范》(AQ/T 9009-2015),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修訂情形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tài)。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事故報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zhí)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或方案。

第三十七條??對各類功能區(qū)管理機構(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農業(yè)示范區(qū)、港區(qū)、風景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旅游度假區(qū)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要求執(zhí)行。

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yī)院等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所引用的標準規(guī)范、分類辦法等,以最新修訂發(fā)布的文件為準。本規(guī)定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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